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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使用警械,但确有行凶、逃跑、自杀、自伤、自残等现实危险的除外。
《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》第二十二条,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械具。对确有行凶、逃跑、自杀、自伤、自残等现实危险,必须使用械具的,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,现实危险消除后,应当立即停止使用。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械具。
标签: 未成年人 现实危险 公安机关
微资讯!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否使用警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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